會計20-08金融負債

意義

1.具有下列二者之一之合約義務者:

  (1)使企業有義務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

  (2)按潛在不利於己之條件與另一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2.將以或可能以企業本身之權益工具交割之合約,且該合約係下列二者之一:

  (1)企業必須交付或可能必須交付變動數量企業本身權益商品之非衍生性工具合約。

  (2)非以或可能非以固定金額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交換固定數量企業本身權益工具方式交割之衍生性工具合約。

類別

1.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2.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其他金融負債

原始衡量

應以公允價值加計發行之交易成本。

後續衡量

應以公允價值衡量。

除列

1.企業僅於金融負債消滅時(意即合約義務已免除、取消或逾期時),始應將金融負債(或金融負債之部分)自財務狀況表移除。

2.債務工具之現存債務人與債權人若交換具實質差異之條款,應視為原金融負債已消滅,而須認列新金融負債。同樣地,現存金融負債之全部或部分條款若作實質修正(無論是否涉及債務人財務困難),亦應視為原金融負債已消滅,而須認列新金融負債。

3.已消滅或移轉予他人之金融負債(或金融負債之部分)之帳面金額,與所支付對價間之差額(包含所移轉之非現金資產或承擔之負債),應認列為損益。

 

※金融負債與非金融負債之比較:

 

金融負債

非金融負債

產生來源

基於合約

1.基於合約

2.基於法律規定或慣例推定

償付工具

以金融資產償付

1.基於合約,以商品或勞務償付

2.基於法律規定或慣例推定,以金融資產、商品或勞務償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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